仲裁或法院会协调勘察现场的时间并通知双方。当事人收到通知后,明确知晓需勘验却不到场,这种情况下,现场勘验仍可正常开展,但可能会对未到场的当事人不利。
如果当事人到场,在勘验过程中,当事人可以指出勘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错误,避免勘验时在工程量计量、材料选用、施工工艺等方面出现对当事人不利的结果。同时,勘验过程中可以和鉴定人员及时沟通,针对案件的一些问题表达自己的想法,如双方存在争议的部分且该部分可能对己方不利,则可要求鉴定人对该部分进行单列。
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到场,鉴定继续进行,未到场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。
当事人参与了现场勘验,但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不予签字,又不提出具体书面意见的,也不影响鉴定人采用勘验结果进行鉴定。
条款:
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》4.6.4 条规定:“鉴定机构按委托人要求通知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的,应填写现场勘验通知书,通知各方当事人参加,并提请委托人组织。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现场勘验的,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”。